撰文 / 凱博 曾楷捷副理
本篇接續「凱博觀點:台灣營所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解析(上篇)」,分享與未分配盈餘與實質投資、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其他營所稅申報相關之常見錯誤態樣。
未分配盈餘與權益項目之申報錯誤
1.股票股利減除與扣繳憑單未配合
部分公司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減除以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該股利未依所得稅法第98條及第102條之1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致減除基礎不符規定。
2.次一年度虧損數認定不全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數」,實務上常僅列報「本期稅後淨損」,而漏計同年度自其他綜合損益轉列保留盈餘數(稅後淨利以外純損或純益項目),造成未分配盈餘短漏報。
3.權益變動未依規定沖銷資本公積
當被投資公司增資時,若投資公司未依持股比例認購,導致投資比例降低、投資股權淨值減少,部分企業未依財政部令先以同種類資本公積沖銷,不足部分再沖保留盈餘。
實質投資減除與投資抵減錯誤
1.租賃改良支出誤列實質投資
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將裝修租賃改良物支出列為產創條例第23條之3之實質投資,用以減除未分配盈餘;惟無法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並不符合「實質投資」限於公司自有設備之規定。
2.實質投資項目用途限制未留意
假設營利事業於當年度購買設備,並將該支出作為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列報,若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年內,將該設備轉(借)售、出租、退貨或改作非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就必須補繳已減除或退回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3.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年度錯置
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時,將前一年度已完成交貨並付清款項之工程支出誤列於當年度抵減,不符相關抵減辦法關於「完成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之認定。僅能列報「當年度」已交貨或完成提供服務部分。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1.CFC財務報表文件不齊全
如果營利事業在申報CFC虧損時,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沒有一併附上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也沒有在申報截止前向國稅局申請延後補件,或在申報書第 B7 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那就不能適用 CFC 前 10年虧損扣除規定。
2.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應留意適用匯率
營利事業在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那當年度盈餘的各個項目,應要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 6 條第 4 項的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月底之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否則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之風險。
其他營所稅申報錯誤樣態
1.前10年度虧損抵減錯誤
營利事業如果在前10年內,有經會計師簽證,且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依規定,應先將各年度依查核準則第111-2條之免徵所得額,先行抵減後,剩下的虧損餘額,才可以拿來扣抵當年度的純益額。
2.投資事業應注意成本費用及損失是否妥善分攤
以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為主要業務的營利事業,其免稅所得,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做適當分攤,再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的「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9欄及第58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