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曾楷捷副理
台灣企業常因法規理解不足、憑證文件不完備、會計處理不規範等原因,導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錯誤,而引發國稅局查核風險,並面臨補稅與加計利息,更可能衍生罰鍰。
有鑒於此,本文根據台灣財政部發布的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及實務上常見查核案例,對常見錯誤之成因與防範作簡要說明,期能作為企業財會人員之參考。
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認列錯誤
1.保稅區與課稅區交易收入漏報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由課稅區營業人依一般通關程序申報進口時,保稅區營業人雖無須開立發票,但仍應於營所稅申報時認列銷貨收入;意即不論是否開立發票,只要有銷售交易,就有所得稅上「收入認列」問題。
2.政府補助款未列入收入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補助款,如無明文免稅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計入其他收入或自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建議確認補助法源是否規定免稅,且保留核准公文及撥款證明。如無,即屬應稅。
3.下腳收入漏報所得
營利事業在出售下腳之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就應將其列報為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處理,否則導致短漏報所得。
4.境外股利誤列為免稅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獲配股利屬應稅股利,卻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列為「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導致短漏報所得。
交易之會計年度認定
1.外銷貨物收入年度認定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公司所出具文件上的戳記日期,依所屬會計年度來認列收入。不得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之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2.出售不動產年度認定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若尚未移轉登記但已實際交付給買方,則以實際交付日為準。不得以驗收完成年度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費用認列應留意合法憑證及法定限額
1.交際費、捐贈超限
公司列報費用時,部分費用於申報時,應依性質應轉列交際費或捐贈費用,而致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規定之限額。建議年度費用入帳時,應依實際性質正確分類,以便事先評估是否有超過法定限額之風險。
2.呆帳損失認定憑證不足
公司列報呆帳損失,必須要符合:
(1)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或
(2)因債權逾期2年催收等,致債權無法收回者等
並取得債權憑證、法院裁定書或其他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憑證,才可以認列呆帳損失。建議公司檢視有債權可能無法收回時,應儘早啟動催收及必要的法律程序,並保存相關追蹤。
若有營所稅申報相關問題,歡迎洽詢凱博會計師事務所專業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