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唐瑋嬪會計師 台灣CFC制度於2023年上路,台灣營利事業及台灣個人若持有低稅負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簡稱CFC),即使該境外企業當年度並未分配盈餘,台灣營利事業股東或個人股東仍可能須依持股比例將該境外企業當年度盈餘視為股東之所得,進行申報及納稅。 過渡措施 台灣財政部於2023年12月22日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個人CFC辦法」),其中有一項放寬措施:CFC轉投資之非低稅負區事業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舉例說明 背景: 大陸公司 單位:台幣 2022/12/31累積盈餘 5000萬元 2023年淨利 500萬元 2024年淨利 1000萬元 假設BVI公司淨利(不含轉投資收益)=0 案例一 未適用前述過渡措施: (1)大陸公司於2024年分配盈餘台幣1000萬元至BVI公司; (2)BVI公司於2024年分配當年(2024年)盈餘台幣1000萬元至王先生。 結論:王先生應於2025年5月申報2024年海外所得(含CFC營利所得)之金額為台幣1000萬元。 (已計入CFC所得的部分,於個人實際收到分配時,不會重複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有適用前述過渡措施 (1)大陸公司於2024年3月31日前分配2022年度及以前盈餘台幣1000萬元至BVI公司; (2)BVI公司於2024年分配當年(2024年)盈餘台幣1000萬元至王先生。 結論: (a)因適用過渡措施,BVI公司2024年收到大陸公司股利,無須計入王先生2024年度CFC所得課稅。 (b)王先生應於2025年5月針對2024年實際收到BVI公司盈餘分配,作為2024年海外所得台幣1000萬元申報課稅。 案例一,有無適用過渡措施並無差別。 因為過渡措施只針對CFC所得,但王先生還是必須針對實際從BVI公司分配給個人之金額繳納個人海外所得。 故,若大陸公司分配到BVI公司的金額,都會再全數分配給王先生,則有無適用過渡措施並無差別。 案例二 未適用前述過渡措施 (1)大陸公司於2024年分配盈餘台幣1000萬元至BVI公司; (2)BVI公司於2024年分配當年(2024年)盈餘台幣700萬元至王先生。 結論:王先生應於2025年5月申報2024年海外所得(含CFC營利所得)之金額為台幣1000萬元。 (已計入CFC所得的部分,於個人實際收到分配時,不會重複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