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顏琦君經理 在歐盟與OECD制定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第五項行動計畫-有效打擊有害稅務實務(Harmful tax practice, BEPSAction 5)的壓力下,2019年1月1日起,低稅負或免稅國家紛紛陸續實施國際稅賦合作經濟實質法(EconomicSubstance Act)。在各個低稅負或免稅地區之相關申報規定日益複雜的情況下,新加坡及香港逐漸成為新設立海外公司的首選。 本文將為大家介紹在新加坡及香港設立公司的相關登記文件。 在新加坡或香港設立公司的優點: 新加坡 新加坡的政治、經濟及貿易環境穩定,且國際形象及聲望俱佳。 新加坡與多個國家簽有免雙重稅收協定(Double Tax Treaty)及投資保障協定,適合用於投資控股。 註冊新加坡公司,並符合相應的條件,可達成移民新加坡的目的。 寬鬆的外匯管制、成熟的信用體系、全球銀行的聚集地。 香港 營業範圍: 可登記經營各種業務。若無特殊性業務者,可於公司章程中做「概括性」規定或列舉一切合法經營之業務。 因香港為國際知名金融中心,香港公司之設立常用於品牌經營與國際授權。 金融環境極佳,資金流動不受外匯管制。 香港是世界重要的貿易港口,故適合作為轉口貿易之地,尤其是兩岸三地的交易模式。 公司設立所需資料及注意事項 新加坡 公司名稱只能英文,且公司名需要以PTE. LTD結尾。 最少需要有一位董事由新加坡居民擔任。 註冊資本額最低一元新幣起,最高沒有上限,轉讓時買賣雙方需各負擔千分之一印花稅。 需要明訂經營項目。 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25%以上的股東或有控制權的人,其控制人名冊需歸檔於註冊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