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退休


撰文 / 凱博 梁祥賢總監 延遲退休年齡:男63及女58(或55)周歲 大陸全國人大2024年9月13日表決通過《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定於2025年1月1日起,將從男職工從原60周歲延遲到63周歲,女職工從原50周歲、55周歲,分別延遲到55周歲(勞動崗)、及58周歲(管理崗)。 方式:用“15年”逐步延遲退休年齡 + 用“10年”逐步提高養老金繳費年限 1、從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的時間,采漸進延遲的方式,每4個月延遲1個月的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延遲至男職工63周歲、及女職工(管理崗)58周歲;而女職工(勞動崗)則採用每2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5周歲。 2、從2030年1月1日起,用10年時間,采逐步提高的方式,將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由目前的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個月。(較延遲退休有5年的緩衝期,減輕對2025~2029年退休職工的影響) 3、職工達到領取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或延遲退休,提前或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由於老台商公司的雇員,大多面臨法定退休年齡之歲數,在新制實施後尚有5年的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原為15年、新制為20年)之緩衝期,或可協商轉為退休返聘人員!(可參考“2024年03月07日【凱博觀點】大陸退休返聘人員的那些事”文章) 台籍勞動者:退休規劃面臨調整 由於台籍勞動者在大陸的勞動合同大多數並非長期,而且部分人員在大陸雇傭關係終止後,基於臺灣健保的醫療便利及照顧臺灣家人的關係,多數會選擇返台定居。所以,在大陸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新制實施後,台籍勞動者就要留意自身的退休規劃!(可參考“2023年04月13日【凱博觀點】台籍人士終止大陸社會保險關係及申請帳戶結清”文章) 退休保障:臺灣勞保老年給付(保險的一種,由勞保局管理) 臺灣地區勞動部門於2009年推動法定退休年齡從60周歲延遲到65周歲,預定到2026年完成法定退休年齡的新舊銜接。按《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受雇期間均需參加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及農保除外),所以臺胞到大陸工作前,大部分已在台交納過勞工保險(可在勞保局查詢投保年資,如下圖),如今面臨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趨勢,則自身養老的退休資金,需自行檢視及補強保障規劃 申請勞保老年給付的條件,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1、勞保年資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俗稱的“月領”老年給付);2、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若不願“月領”老年年金給付,在2009年之前參加勞保舊制的勞工,也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勞保新制的勞工只能“月領”) 勞退新制:臺灣勞工退休金(勞工個人專戶,不存在破產一說) 臺灣於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雇主需按月提繳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雇主倒閉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勞工可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而且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有節稅效果)。所以,按照勞保新制的設計,多數勞工會有兩層退休保障。 如今,兩岸均已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台籍勞動者如有退休規劃,需留意資金跨境的財稅務安排,及早準備退休金以為返台養老之因應。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業務經驗豐富,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299-大陸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下篇)-台籍勞動者須留意自身退休規劃 EP.298-大陸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上篇)-對職工個人及單位的影響 EP.297-泰國投資限制 大解碼 EP.296-再度優化!上海樓市“將及時”取消普通及非普通住房標準! EP.295-重大影響!大陸要求企業揭露《受益所有人》(下篇)-代持股權還原 EP.294-大陸企業分立實務(下篇) EP.293-大陸企業分立 可暫免課稅 EP.292-美國公司需即時申報最終受益人資訊 EP.291-關注!大陸外商投資限制再放寬! EP.290-賀!凱博榮獲台灣證交所認證之永續及溫室氣體確信機構 EP.289-重大影響!大陸要求企業揭露「受益所有人」(中篇)-間接轉讓大陸所得稅 […]

大陸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下篇)-台籍勞動者須留意自身退休規劃


撰文/凱博 黃惠婷會計師 2024年9月13日大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用十五年時間,逐步將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六十周歲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將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從原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分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五十八周歲。國務院關於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以下簡稱“延遲退休辦法“)的重點及對職工個人與企業的影響說明如下: 一、延遲退休辦法的規定重點 延遲退休辦法是綜合考慮中國人均預期壽命、健康水準、人口結構、國民受教育程度、勞動力供給等因素,按照小步調整、彈性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的原則,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辦法中主要重點包含: 1.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四個月延遲一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和五十八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二個月延遲一個月,逐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至2039年12月退休的人群達成調整目標。 2.2025年至2029年為過渡期,退休時最低繳費年限仍為十五年不調整。自2030年1月1日起,將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個月,至2039年提高至二十年。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通過延長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的辦法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3.職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及男職工六十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中不得違背職工意願,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4.健全養老保險激勵機制,鼓勵職工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晚退多得。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掛鈎,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與個人實際繳費掛鈎,個人帳戶養老金根據個人退休年齡、個人帳戶儲存額等因素確定。 5.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年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在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延遲退休辦法對職工個人的影響 1.延遲了法定退休年齡: 男職工按每4個月延遲1個月的節奏,用15年時間將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延遲至63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的女職工,也按每4個月延遲1個月的節奏,用15年時間將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延遲至58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的女職工,按每2個月延遲1個月的節奏,用15年時間將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延遲至55周歲。比如1965年1月、2月、3月、4月出生的男職工,如果按原規定,可以在2025年的1月、2月、3月、4月份退休,改革之後,退休年齡提高至60歲零1個月,變成2025年的2月、3月、4月、5月退休。1965年5月、6月、7月、8月這四個月出生的男職工,改革以後退休的時間會延遲2個月,變成2025年的7月、8月、9月、10月,法定退休年齡提高到60歲零2個月,以此類推。 2.最低繳費年限逐步提高至二十年 目前大陸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達到15年的最低繳費年限,隨著法定退休年齡逐步延遲,領取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也相應做了調整,由原來的15年逐步提高到2039年退休時的最低繳費年限要滿20年。在2025年到2029年這五年期間退休的職工,最低繳費年限仍然是15年保持不變,以減少對臨近退休職工的影響;2030年以後退休的職工,最低繳費年限小步調整,每年提高6個月。也就是說203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工,當年最低的繳費年限是15年+6個月。2031年要退休的職工當年最低繳費年限則要滿16年,依此類推。 3.個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水準增加 基本養老保險“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晚退多得”的設計原則,延遲法定退休年齡後,隨著繳費年限提高,個人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水準也會相應增加。 4.可自願彈性提前退休 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職工,可自願彈性提前退休,最長不超過3年,但彈性提前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原法定退休年齡,也就是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5周歲或50周歲。比如一位1972年12月出生的男職工,改革後的退休年齡是62歲,法定退休時間是2034年12月,惟其至2032年12月社保繳費期限已達當年的最低要求16年+6個月,則此男職工可以自願選擇提前在滿60歲也就是2032年12月時辦理退休。 另外“彈性退休”還給出了“往後彈”的調整選擇。職工在達到改革後的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還可以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繼續在所在單位工作,最長也是不超過3年。 也就是說,往前3年彈性提前退休是可由職工自願選擇的,往後3年彈性延後退休則是需要單位元和職工協商一致才行,實施的過程中要考量職工意願,不能違法。 三、延遲退休辦法對企業的影響 職工延遲退休則單位用工應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間加長,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簽訂及解除、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及單位與職工權利義務等還是依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約定來執行。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職工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其他有關職工退休前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之支付計算可參考“終止大陸員工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及職工達退休條件辦理退休後,若企業要繼續聘用,相關的注意事項則可以參考〝大陸退休返聘人員的那些事”等凱博觀點文章。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財稅規劃業務經驗豐富,若有任何財稅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298-大陸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上篇)-對職工個人及單位的影響 EP.297-泰國投資限制 大解碼 […]

大陸延遲法定退休年齡(上篇)-對職工個人及單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