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撰文 / 凱博 趙瑞恩副理 對準 IPO 公司而言,除了穩健的財務表現,ESG 內控已是一道強制性的非財務審查關卡。金管會明確要求,永續資訊的治理與揭露,必須正式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 上市櫃送件審查時,ESG內控需建立並執行 為何這項要求充滿挑戰?因為 ESG 資訊本質上與財務資訊不同:它更偏向質化、著眼未來,且缺乏統一的報導準則。實務上,多數企業尚未建立一套全面系統來處理 ESG 資訊,導致數據零散、定義模糊、仰賴估算,且權責不清。若沒有導入成熟內控,產出的永續資訊將難以通過監管機構的嚴格檢驗。 COSO框架 實務上,企業導入財務及非財務資訊內控制度常援引COSO 框架,我們以常見的收入循環與用水量資訊為例: COSO 五大要素 財務資訊:收入循環 非財務資訊:用水量揭露 控制環境 管理層強調誠信銷售,嚴守收入認列政策。 董事會設定節水目標,傳達準確揭露數據的重要性。 風險評估 評估假銷售、收入提前認列等舞弊風險。 評估水錶讀數錯誤、計算口徑不一等數據風險。 控制活動 透過職能分工、授權核准、文件比對等措施進行管控。 透過指定負責人、標準化提報、數據覆核等流程進行管控。 資訊與溝通 會計系統準確記錄交易,收入認列政策溝通到位。 建立從廠區到總部的清晰數據流,計算方法文件化。 監督活動 管理層定期覆核財報,內部稽核定期抽查內控有效性。 永續部門監控數據異常,內部稽核將數據準確性納入計畫。 整合財務內控與ESG內控 非易事 對 IPO 時程緊迫、又尚未導入內控的公司而言,最大的風險,就是倉促建立一套拼湊的系統。 傳統做法是先建立財務內控,之後再疊加 ESG 內控,但這會造成嚴重後果:不僅內部流程會因兩套系統邏輯不一而衝突、浪費資源,更嚴重的是,這種分離的架構,將讓您未來在導入 IFRS S1/S2 時,無法向資本市場清晰地呈現 ESG績效如何影響財務價值。 最終,這套拼湊的系統不僅難以通過眼前的盡職調查,更無法滿足未來投資人對整合性資訊的需求。這正是兼具財務與永續專業的事務所能發揮關鍵價值的地方。 凱博作為證交所認可的永續確信機構,我們的服務優勢體現在協助您「一次就做對」:與合作夥伴提供「輔導 + 確信」整合服務,陪您從零開始,直接打造一套整合財務與 ESG 的穩固管理體系,避免未來重工,確保ESG成為您IPO 之路的助力,而非阻力。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353-準IPO公司注意!避開ESG地雷 EP.352-泰國投資攻略:架構與稅務 EP.351-擔心永續轉型成本? 善用稅務抵減與專案貸款 EP.350-台商宜留意兩岸CRS查核現況 […]

準 IPO 公司注意!避開 ESG 地雷


撰文 / 凱博 黃慧展會計師 泰國企業在月度最常見的兩項稅務申報事項為增值稅(Value-Added Tax, VAT)及預扣稅(Withholding Tax, WHT)。本文將介紹其法源依據、申報時程與實務上應注意的事項,提醒企業應依循泰國稅法執行申報作業,避免產生罰款或其他稅務風險。 一、法源依據與主管機關 1.1 法源依據 增值稅:根據《泰國稅收法典》第4章《增值稅》(Value Added Tax)的相關規定。 預扣稅:根據《泰國稅收法典》第3章「所得稅」(Income Tax)的相關規定,一般為企業支付服務性質的款項時需要預扣稅款。 1.2 主管機關 泰國所有稅務申報、繳納與審核作業均以稅務局(Revenue Department, RD) 為主管機關,企業可通過「RD e-Filing」系統申報或臨櫃繳交報表與繳稅。 二、增值稅申報 2.1 適用對象 年營業收入達到 1,800,000泰銖的企業,皆須登記為增值稅營業人,並於收入達標後30日內完成增值稅營業人登記,取得ภ.พ.20證書。 2.2 申報表與申報截止日 表格編號 名稱 用途 ภ.พ.30 增值稅申報表 (แบบแสดงรายการภาษีมูลค่าเพิ่ม) 銷項與進項差額增值稅申報。 ภ.พ.36 增值稅繳納表 (แบบนำส่งภาษีมูลค่าเพิ่ม) 向境外服務提供者購買服務時,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ภ.พ.30每月申報一次,不論當月是否有收入或進項。 每月15日前(含)申報前一月份的增值稅報表。 ภ.พ.36為向境外服務提供者支付服務費用的次月15日前申報。 2.3 稅率及稅額計算 泰國法定增值稅稅率為10%,目前降低為7%。 應繳增值稅 =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

泰國公司增值稅與預扣稅申報實務


撰文 / 凱博 黃慧展會計師 中國大陸於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新公司法後,有鍳於新法規定企業可使用資本公積金及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因此有不少企業主就前述規定進行諮詢。以下簡要说明大陸新公司法下減資彌補虧損的相關規定及稅務影響。 一、摘錄新、舊公司法下對於企業彌補虧損的相關規定: 舊法 新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二款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款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未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彌補虧損後,仍有虧損的,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減少註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應當自股東會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公司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減少註冊資本後,在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潤。 二、資本公積金及減資彌補虧損可能需繳納所得税: 雖然新公司法規定企業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註)及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意即投資款不實際退回給股東,僅就企業的股東權益項下做會計科目餘額的調整,以下稱”減資彌補虧損”)。然而現行稅務法規暫未對公司法的變革出台相應的新規定,依照目前的稅法規定以及筆者近期致電數個地區的稅務單位進行諮詢,稅務單位仍多是傾向以兩段交易的看法解讀減資彌補虧損的稅務影響,意即減資彌補虧損在稅務上應視為:(1)企業將投資額退回給股東;以及(2)股東將收回之投資額贈與企業用於彌補虧損的兩段交易。 註:由於非資本溢價的資本公積金,其性質等同於任意公積金及法定公積金(都屬於盈餘且已課徵企業所得稅),故此處僅討論資本溢價性質的資本公積金。 (1)企業將投資額退回給股東 如投資方為企業,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 如投資方為個人,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根據前述規定,無論投資方為企業或個人,其收回原始出資額不會產生所得稅問題。 (2)股東將收回之投資額贈與企業用於彌補虧損 企業所得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受股東贈與貨幣用於彌補虧損,則企業需就該受贈金額認列收入並課徵企業所得稅。 雖然新公司法規定企業可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然而在現行稅務法規暫未對公司法的變革出台相應的新規定前,企業主如有計劃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的,建議應與企業的對口稅務單位進行諮詢確認,以免涉入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以上是大陸新公司法下企業減資彌補虧損的稅務影響說明。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經驗豐富,如對本議題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

大陸新公司法下減資彌補虧損的稅務影響


利用租稅協定降低扣繳稅率 台灣甲公司投資日本A公司,日本A公司分配盈餘予股東甲公司時,按照日本規定須針對股利扣繳20.42%繳納予日本政府。甲公司可向日本稅務局申請適用台灣日本租稅協定,將前述扣繳稅率由20.42%降為10%。 相對的,日本B公司投資台灣乙公司,台灣乙公司分配盈餘予股東日本B公司時,按照台灣規定須針對股利扣繳21%繳納予台灣政府。B公司可向台灣國稅局申請適用台灣日本租稅協定,將前述扣繳稅率由21%降為10%。 租稅協定涵蓋多項所得類型 而租稅協定涵蓋的所得範圍不僅針對股利,例如利息及權利金也在其中。舉例來說,台灣公司支付給澳洲公司或個人的權利金,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20%降至12.5%。澳洲公司支付給台灣公司或個人的權利金,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30%降至12.5%。 營業利潤可以免稅 而針對營業利潤,更可以完全免扣繳。舉例來說,泰國公司派員來台灣為台灣公司提供服務,台灣公司支付泰國公司之服務費,若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20%降為免扣繳。相對的,泰國公司支付台灣公司或個人的服務費,若適用租稅協定,扣繳稅率可從15%降為免扣繳。 適用租稅協定須提前申請 個人及公司都可以適用租稅協定,但必須為協定國之稅務居民,申請時必須提供稅務居民證明、合約及相關事證。此外,雖然在付款國可以申請降低扣繳稅率或免扣繳,但收款方還是需要按照其當地國規定申報納稅。 全球各國家間都有相似之租稅協定 台灣與35個國家簽有全面性租稅協定,全球其他國家或地區間也都有相似的租稅協定。台商規劃投資架構或跨境交易模式時,應將租稅協定考量在內,達到合法節稅。 【作者唐瑋嬪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聯絡電話+86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317-善用租稅協定 合法節稅 EP.316-大陸公司持有不動產,留意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的稅務風險 EP.315-大陸為防止高收入網紅偷稅漏稅,將出臺新政策 EP.314-境外股權繼承 非易事 EP.313-資產傳承 留意三步驟 EP.312-台灣營所稅節稅,別錯過產創條例等優惠 (下篇) EP.311-大陸因應新公司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EP.310-大陸通過增值稅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EP.309-2025升級《反洗錢法》,台商要提高合規意識 EP.308-從大陸樓市變化 看台商傳承 EP.307-從「雙城論壇」看臺商在上海的投資權益保護二三事! EP.306-台灣營所稅節稅,別錯過產創條例等優惠 (上篇) EP.305-歲末將至!掌握存貨報廢流程 確保抵稅權益 EP.304-CFC查稅啟動!小心稽查盯上你 EP.303-最新!台灣遺產贈與稅課稅級距調整 EP.302-在日不動產投資 牽動居留權 […]

善用租稅協定 合法節稅



撰文 / 凱博 唐瑋嬪會計師 台商常使用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或香港等地註冊公司,該些公司股權即為台商之資產,實務上卻極少有台商意識到,這些股權未來若辦理繼承,將會面臨冗長繁瑣的境外繼承認證程序,也可能導致公司運作停擺。 本文將簡要介紹境外股權繼承程序,也藉此提醒,若能盡早安排,生前先贈與股權或進行信託,可避免冗長的境外股權繼承程序及高額境外律師費用。 境外遺產認證程序 在英美法系地區,遺產認證程序(Probate)是一個正式的法律程序,通常需由法院監督和批准,主要是確認死者的遺囑是否有效(若有遺囑),以及確定如何分配其資產給繼承人。 以某台商甲持有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股權為例,甲之配偶早已過世,甲近日離世,並未留下遺囑。甲的三名子女委託BVI律師辦理BVI股權繼承程序。 首先,須提供甲之死亡證明、英文戶籍謄本及三名子女之身分證明,以判斷親屬關係。 其次,根據甲之國籍或常居地,判斷其繼承所適用之準據法。在這個階段,BVI律師會要求台灣律師針對台灣繼承法律出具意見書,以確定根據台灣法律之法定繼承人及分配比例。 同時,BVI律師也會要求提供股權價值之金額,以計算相關申報規費。 接著,三名子女經討論後,決定三人各繼承1/3股權,並指定大哥為遺產管理人,以利後續相關文件之簽署。 之後,BVI律師準備所有相關文件,經三名子女簽署後遞交至法院。BVI律師也會協助完成登報公告等程序。 法院核准後會發出Grant of Probate (若有遺囑)或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若無遺囑),此即為可合法繼承和轉移資產的證明。遺產管理人即可根據這份核准文件,通知該BVI公司當地註冊代理人辦理股東變更為三位子女。 冗長的境外股權繼承程序導致公司運作停擺 雖然上述過程無須繼承人親至當地,皆可委託當地律師辦理,但整個時程可能長達半年以上。我們實務上就發現,有台商是境外公司唯一的股東及董事,其辭世後,該公司無董事,導致公司運作或銀行交易停擺長達半年。只能待繼承程序完成,由繼承人繼承股權成為股東後,再由股東重新選任董事,公司方能恢復正常運作。 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發生,有些台商會採取增加其他董事或設置備位董事,來確保公司在股權繼承期間仍能正常運作。但治本的方式還是生前先進行信託或贈與等適當規劃,即可避免冗長之境外股權繼承程序。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輔導客戶傳承經驗豐富,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314-境外股權繼承 非易事 EP.313-資產傳承 留意三步驟 EP.312-台灣營所稅節稅,別錯過產創條例等優惠 (下篇) EP.311-大陸因應新公司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EP.310-大陸通過增值稅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EP.309-2025升級《反洗錢法》,台商要提高合規意識 EP.308-從大陸樓市變化 […]

境外股權繼承 非易事


撰文 / 凱博 黃惠婷㑹計師 常聽客戶提到其公司被大陸政府搬遷補償,拆遷辦表示不用交稅。但依大陸相關稅法規定,政府搬遷補償並非全部不用納稅。本文就大陸政府搬遷補償渉及之相關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進行闡述: 一、大陸土地廠房被政府要求搬遷或收回所渉及的增值稅相關規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徵收土地,並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由此可見,土地所有者依法徵收土地,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不動產補償以及相關的有形動產的補償在內,均免征增值稅。要提醒注意的是,免稅的部份需要是政府行為的拆遷補償取得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才能免稅,而若是非政府行為的拆遷補償即商業拆遷補償行為,取得的補償視同銷售,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大陸土地廠房被政府要求搬遷或者收回所渉及的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 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四條規定: 四、關於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由此可知,若遇政府搬遷補償需檢附政府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依法徵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文件、補償協議書、原不動產證等文件在公司電子稅務局或者所屬稅務大廳遞交申請文件並經稅務局審核確認才能減免土地增值稅。 三、大陸土地廠房被政府要求搬遷或者收回所渉及的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依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 第 40 號《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三條: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於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於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

大陸搬遷補償所涉及的稅負分析


台商早年多透過離岸公司投資中國大陸,故近年來在辦理台商境外投資架構重組案件時,經常遇到客戶因投資架構重組導致直接或間接移轉大陸公司股權,進而引發大陸應稅財產轉讓或視同轉讓的所得課稅問題。近幾年我們曾協助許多客戶規劃,就跨境股權重組導致的大陸所得稅涉稅事項,辦理相應的免稅備案。 為降低跨境投資架構重組衍生的大陸所得稅涉稅風險,企業主應謹慎考慮其所實施的重組方案,是否與相關法規(如:財稅[2009]59號、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可免徵所得稅的重組樣態相符。此外,由於現行法規要求跨境股權重組的所得稅免徵備案時點,是在股權移轉的工商程序完成後,如若備案未獲稅務主管機關受理,而工商程序又已辦結,則衍生的稅務影響將不可逆轉。 為此,近年深圳及上海稅局已陸續推動稅收事項事先裁定機制,可在企業實施跨境股權重組前,以書面明確告知企業稅務處理的意見,大幅降低了涉稅事項的不確定性。 如跨境股權重組所涉大陸公司位於深圳及上海以外地區的,仍建議應在工商程序辦理前,預先提供稅務備案材料尋求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的指導意見,儘可能降低企業事後備案潛在的涉稅風險。 如若企業主所實施的重組方案,無法滿足相關法規規定的重組樣態,不能申請免徵大陸所得稅的,亦建議應在現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盡量採取可降低稅負影響的方案,以完成投資架構重組的目標。 台商在面臨跨境投資架構的調整時,除了大陸的稅務問題外,亦需考慮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海外所得及CFC(受控外國公司法)等的申報義務,建議企業主若有股權調整的需求,應尋求專業財務顧問協助進行評估及規劃,避免觸發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6月舉辦線上講座,解析大陸公司跨境股權重組實務,歡迎參加。 【作者張黃慧展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聯絡電話+86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273-在陸跨境股權重組 留意稅事 EP.272-因應大陸新公司法 減資相關流程及稅負解析 EP.271-海外資金回台答疑: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台幣750萬元? EP.270-閉鎖性公司之實務運用 EP.269-處分股份或出資額,如何判斷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EP.268-台商越南股權交易 四個注意 EP.267-台灣企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EP.266-五月報稅留意!台灣今年起滿18歲即可單獨報稅了 EP.265-把握稅務優惠!台灣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抵減申請開跑! EP.264-新加坡經濟實質規定上路? EP.263-個人申報CFC 四個注意 EP.262-CFC過渡期優惠對我適用嗎? EP.261-注意!BVI申報財務報表新規 EP.260-大陸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相關規定 EP.259-大陸退休返聘人員的那些事 EP.258-泰國投資併購 四個注意 EP.257-終止大陸員工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EP.256-支付外商 扣繳節稅小妙招 EP.255-大陸資產繼承系列(三):銀行存款篇 EP.254-妥善繼承大陸資產 別留遺憾 EP.253-大陸資產繼承系列(二):不動產篇 […]

在陸跨境股權重組 留意稅事


撰文 / 凱博 梁祥賢總監 台商海外資金如何能安全回台?隨著海外台商年紀漸長,返台就醫及定居者越來越多、加上私自換匯的洗錢風險太高,故海外資金的跨境匯款合規作業,已成為台商圈關注的議題。 最近常聽台商提到的,就是2024年起、海外所得有台幣750萬元(2023年度為台幣670万)的額度可免税匯回,其實這個解讀,是“不完全”正確的。 台灣採綜合所得稅制,將納稅義務人之各種境內所得加以合併,減除各項減免、扣除額後,按累進稅率(目前為0~40%累進級距)課稅。 但隨著國際稅制的進步,台灣自2006年起,實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替代式”最低稅負制來補充現行稅制,使適用規定者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2010年起再進一步,將個人海外所得也納入基本所得額合併計算及課稅。所以,台幣750萬元是基本所得的扣除額(基本所得各項目共用),而非海外所得的單一額度喔! ✔以2023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來看,有哪些項目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呢? 1.海外所得總額 2.特定保險給付 3.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櫃、私募基金受益憑證) 4.非現金捐贈金額 5.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 6.綜合所得淨額 7.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此時,才可用(基本所得額-750萬元)×20%=基本稅額,並以此“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二者“擇高”的課稅。 由於海外台商因長年旅居海外,大部分僅有海外所得,其他欄位均無所得或給付,所以,就誤以為“海外所得=750萬”的額度,其實不完全正確的喔! 大陸地區所得並非海外所得 另外要特別強調:大陸地區所得並非海外所得,沒有免稅額,可參考2019年5月30日【凱博觀點:海外所得及大陸所得申報教學】文章。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深耕兩岸,跨境業務經驗豐富,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271-海外資金回台答疑: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台幣750萬元? EP.270-閉鎖性公司之實務運用 EP.269-處分股份或出資額,如何判斷需繳納房地合一稅? EP.268-台商越南股權交易 四個注意 EP.267-台灣企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EP.266-五月報稅留意!台灣今年起滿18歲即可單獨報稅了 EP.265-把握稅務優惠!台灣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抵減申請開跑! EP.264-新加坡經濟實質規定上路? EP.263-個人申報CFC 四個注意 EP.262-CFC過渡期優惠對我適用嗎? EP.261-注意!BVI申報財務報表新規 EP.260-大陸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相關規定 EP.259-大陸退休返聘人員的那些事 EP.258-泰國投資併購 […]

海外資金回台答疑: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台幣750萬元?



撰文 / 凱博 顏琦君經理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2《BVI商業公司法(修訂)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規範BVI公司需於每年財務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申報財務報表。未依規定辦理者,將面臨鉅額罰款,且註冊代理人無法再簽發任何存續證明。 哪些公司可豁免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1.上市公司,即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在金融服務法規下受監管並根據該金融服務法規的要求向委員會提供財務報表的公司; 3.向BVI國內稅收部門提交其年度稅務申報表,並附有公司財務報表的公司; 4.處於清算中的公司,但如果公司的年度報告在清算開始之前到期,則不適用此豁免。 財務年度的認定及歸檔期限 商業公司法中的標準財務年度是一月至十二月,但公司可以選擇不同的財政年度,需要提前申請變更。 每年財務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須申報財務報表。舉例: 2023財務年度(2023/1/1~2023/12/31),需於2024/09/30前申報財務報表。(註:BVI報表的財務年度無須和經濟實質的財務年度一致) 年度財務報表格式 BVI政府提供制式的財務報表格式(如下圖),公司可以自行填入數字。 財務報表不用經過審計,但報表不可為零,休眠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仍需要提交年度財務報表。 未申報財務報表的罰則 若公司未能按時提交財務報表,期限結束後,註冊代理人必須通知註冊處,註冊處將會發出以下的罰款: 1.逾期提交財務報表的第一個月,將處以罰款300美元 2.第一份財務報表逾期後的每個月,將處以每個月罰款200美元,金額上限為 5,000 美元。 若註冊代理人未盡到通知註冊處之責任,註冊代理人將被處以每家公司 3,000 美元的罰款。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261-注意!BVI申報財務報表新規 EP.260-大陸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相關規定 EP.259-大陸退休返聘人員的那些事 EP.258-泰國投資併購 四個注意 EP.257-終止大陸員工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

注意!BVI申報財務報表新規


大陸資產傳承需提早準備 台灣70歲左右的前輩們,在戰後嬰兒潮與兩岸大遷徙的貧困年代出生成長,於1990年代打拚事業、外派奔波,一路走來腳步不停;而早年開放大陸探親旅遊、加上兩岸語言相通,所以不論在大陸投資興業、生活置產及開立銀行帳戶,大陸可能是台灣人在境外持有資產占比最多的地區。 如今,台灣每月申請領回勞保老年年金的人數早已突破萬人,2023年度辦理繼承移轉不動產棟數約7.7萬棟、為史上新高,以上資料已揭示,台灣人的繼承議題迫在眉睫。只是,台商在大陸的資產,因早年登記資料不一、大陸幅員遼闊標準不一,加之台商未必及時告知台灣家人其在大陸的資產細節,所以在大陸資產的繼承安排上,需要更多的準備,莫留遺憾在人間! 繼承大陸資產常見問題 在繼承大陸不動產的部分,會遇到的問題有:目前登記細節為何?(可通過調檔確認)、不動產屬地的大陸夫妻財產共有權為何?(剩下的一半才是遺產)、繼承的順序與建議哪些人要放棄繼承?(父母在第一順序及未來處分的方便性)、大陸是否有遺產稅?還有沒有其他稅費?之後售房及匯出的安排等。 在繼承大陸動產(金融資產、公司股權、股票、車輛等)的部分,針對銀行存款,常見提問有:是在哪家銀行有帳戶?(須至有可能的銀行逐一查詢)存款有多少錢?值不值得為此跑一趟?(只能查到活存、定存與理財,但銀行代銷的金融產品未必查得到)。長輩或未成年繼承人不便到大陸開戶,要如何處理?所繼承的存款是否可以匯出等等。 此外,台胞的大陸地區繼承,實與取得臺灣地區的繼承一樣適用台灣遺產稅,所以仍須留意臺灣的申報義務。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於2024年2月20~23日的新春論壇,分享台商兩岸資產的傳承與繼承經驗。 【作者梁祥賢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監,於2001年定居上海,擔任過董事會秘書等職務,推動公司治理與帳務合規,以便邁向資本市場或家族傳承,聯絡電話+86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請於各大播客平台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  近期節目列表 EP.254-妥善繼承大陸資產 別留遺憾 EP.253-大陸資產繼承系列(二):不動產篇 EP.252-大陸資產繼承系列(一):兩岸文書公證篇 EP.251-大陸公司清算註銷 五個注意 EP.250-利多!海外所得免稅額度增加囉! EP.249-實錘!大陸新公司法要求出資5年內到位 台商需留意! EP.248-聚焦 大陸五項租稅優惠政策 EP.247-兩岸企業所得稅法費用扣除限額比較 EP.246-歲末上海樓市放大招 台商適用“普通住房”省很大! EP.245-遺產稅節稅 善用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 EP.244-因應CFC 2023年底前分配當年度盈餘 EP.243-CFC新法明年5月申報 境外資產全都露 EP.242-注意!台灣公司股權交易可能要繳房地合一稅 EP.241-大陸跨境股權交易 可遞延課稅 EP.240-新創公司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EP.239-外國人贈與台灣人免稅? 留意海外所得常見重大誤區 EP.238-「家族辦公室」是什麼?一篇文章讓你一次懂! EP.237-大陸台商的升級及退場 […]

妥善繼承大陸資產 別留遺憾


只要成為了父親,即使再威嚴的外表下也有一顆溫柔的心~ 不只有今天快樂只因為今天最特別,也要對老爸說聲謝謝~ 無論是年輕爸爸、資深爸爸、準爸爸還是跨世代爸爸 凱博都祝所有的爸爸們父親節快樂~

~凱博祝天下的爸爸們父親節快樂~


繼前回「大陸台商的稅務與傳承-系列一」講座後,本所黃惠婷會計師與梁祥賢總監再度受玉山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邀請,擔任《大陸台商的稅務與傳承-系列二》講座講師,分別於11/24在深圳總行、11/25在東莞長安支行、11/26廣州分行,以公司拆遷補償之政策、股權轉讓實作經驗,最後帶入個人房產出售委託等議題,進行現場分享交流! 01 簡報部分摘錄 02 活動剪影 11/24深圳總行 黃惠婷會計師、梁祥賢總監為現場貴賓進行議題講解中~ 11/25東莞長安支行 部分嘉賓與現場工作人員合影留念~ 11/26廣州分行 最美景色的分行,在俯瞰廣州塔(昵稱小蠻腰)的會議室開講~ 講座順利結束,經由講師精彩的講解及分享討論,讓與會貴賓們充實的滿載而歸~感謝此次一同籌備活動&現場支援的玉山銀行團隊&凱博團隊!年度兩輪財稅講座圓滿成功~

【華南講座】大陸台商的稅務與傳承,本所黃惠婷會計師與梁祥賢總監,受邀擔任玉山銀行(中國)深圳總行/長安支行/廣州分行財稅講師!



證券交易所得稅 捲土重來? 一旦錯過2020年下半年黃金規劃期,將可能面臨重大稅負!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自2021年起,個人若進行股權移轉,將可能面臨鉅額稅負成本。 建議長期有意進行股權規劃或家族傳承規劃者,務必把握時間,於2020年下半年完成。 凱博集團專精於稅務規劃及家族傳承規劃,可協助評估並提供完整規劃方案。 凱博集團專業服務項目 1.個人財產之稅務諮詢 2.跨境租稅規劃服務 3.家族傳承規劃及家族辦公室營運 4.境外信託規劃及設立 台北辦公室 Amber Lee 李宛諭 電話:+886-2-2772-3111#133 電郵:amber.lee@kspcpa.com 桃園辦公室 Amanda Chu 朱宇薇 電話:+886-3-433-3001#12 電郵:amanda.chu@kspcpa.com 台中辦公室 Ashely Cheng 鄭宜嘉 電話:+886-4-2320-8511#202 電郵:ashely.cheng@kspcpa.com 高雄辦公室 Jang Lee 李宛真 電話:+886-7-3430599 電郵:jang.lee@kspcpa.com

證券交易所得稅 捲土重來?


《歡迎直接聯繫或點擊此處、上方圖片前往線上報名參加》 台商經營企業有道,傳承是公司治理循環中複雜度最高的。台商總是希望「家族永續、企業常青」。台商打拼多年握有公司股權以及個人資產,但面對傳承環節僅有少數有完整安排。近年台灣租稅環境快速變化,從遺贈稅、不動產課稅、CRS及台版反避稅條款等新制陸續上路, 企業主在資產及利潤配置上將面臨莫大的衝擊及挑戰,故需重新思考調整因應。另外台商居多屬家族企業,常面臨自身財產和公司財產混淆,平時忙於公務卻忽略了最重要的資產分類及傳承規劃,導致家族爭紛影響企業正常運作時有所聞。本次講座將探討解析如何運用租稅工具和資產證券化來達到系統化傳承,並有效規劃資產持有及傳承稅負。 ※議程 13:00-13:30 報到 13:30-13:40 引言 13:40-15:10 企業傳承工具:主講人.黃浤勝 總經理 1.個人與公司房產持有規劃 2.如何利用房產設定達到資產傳承 3.台灣法人與境外法人資產證券化傳承運用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6:40 企業傳承工具:主講人.唐瑋嬪 會計師 1.遺產贈與稅規劃實務 2.如何運用閉鎖性公司規劃股權繼承 3.境內信託與境外信託比較分析 16:40-17:00 討論與交流 ※新竹場 時間:107年3月20日(二)13:30-17:00 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公會203會議室(新竹科學園區展業一路2號) ※台北場 時間:107年3月21日(三)13:30-17:00 地點: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1樓演講廳(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 ※桃園場 時間:107年3月22日(四)13:30-17:00 地點:救國團桃園市南區青年活動中心4樓402教室(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168號) ※報名聯繫人:李小姐 電話:02-2772-3111 分機133 電郵:amber.lee@kspcpa.com

【20180320~0322-研討會】薪火相傳:從2018稅制改革趨勢談資產傳承策略(台北、桃園、新竹)


父親匯款給加拿大唸書的兒子買房,被南區國稅局課贈與稅,這個案例引起關注。一個母親特地要求兒子簽下借據,並約定還款日期,這樣可以規避贈與稅?官員表示,證據不足,還需其他證據佐證。 官員說,借據、契約都可以事後再簽,兩造同意就可以了。所以,提出契約或借據想要作為證據,稅捐機關通常不會直接採納。 但也不會直接拒絕認定,會要求納稅者提出更直接的佐證,例如兒子匯款還錢、或者定期給利息的匯款證明。 如果國稅局認定為借款,並不是稅務問題就沒有了。官員說,認定為借款,母親不用繳交贈與稅,但是卻有所得稅的問題。一提出借據,可能會被設算利息所得,通常會按照銀行1年期定存利息設算利息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簽借據規避贈與 行不通


某百貨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主張稅後純益6.5億元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但遭北區國稅局剔除,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6,500萬元。官員表示,該公司遲至104年度股東常會才追認這樁虧損撥補議案,不符所得稅法規定。 官員提醒,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列帳。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 官員指出,某百貨公司的稅務處理問題出在時間點。102年度5月會申報101年度的營所稅和100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果要以100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的累計虧損,應該在下一次的股東常會通過。而某百貨公司直至104年度的股東常會才通過。由於營所稅是當年度結算,無法到了之後年度再去決定當年度的稅務處理。官員說,某百貨公司為此提起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判其敗訴。 其實就稅務處理上,某百貨公司並沒有吃虧,官員指出,100年度有6.5億元被加徵未分配盈餘的營所稅,若104年度當年度賺了10億元,提6.5億元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國稅局也只就3.5億元的未分配盈餘加徵10%。數年度下來合計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是一樣的。 只是,官員指出,對股東的權益可能有影響,因為100年度的股東與104年度的股東可能有差異。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盈餘補虧損 留意申報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