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台灣公司直接持有香港公司100%的股份,該香港公司直接持有轉投資公司大陸公司及新加坡公司各100%的股份,並於美國設立分公司。
大陸公司:
大陸公司於當地有實質經營活動,香港公司是否可豁免適用CFC制度?
誤區五CFC的轉投資公司,若有實質經營活動,即可豁免適用CFC制度
因具有實質經營活動,而豁免適用CFC制度,僅以境外CFC本身進行判斷,不考量境外CFC的轉投資公司。
故本案例中,境外CFC的轉投資大陸公司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仍不得豁免適用CFC制度。
大陸公司於2024年底宣告分配盈餘,未訂定分派股息的日期,盈餘分配金額約當為新台幣2,000萬元,但因資金調撥的問題,於2025年初才實際匯出盈餘。
台灣公司管理層將香港公司獲配自大陸的盈餘,納入香港公司2025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中。
誤區六從轉投資公司獲配的盈餘,以實際收到盈餘的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若大陸公司2024年度決議分配股利,分派股息的日期訂為2025年度,則計入香港公司2025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中。
但若大陸公司2024年度決議分配股利,未訂定分派股息的日期,雖然盈餘實際分配日期為2025年度,但還是要以決議分配股利的年度為基準,計入香港公司2024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中。
2026年度,為因應集團策略的調整,香港公司決議將大陸公司進行清算,並於2027年度辦理清算完結。
大陸公司於2026年度即支付了大部分的清算費用,且無剩餘資產可供分配,故香港公司於2026年度的報表中,將對大陸公司的投資全額認列損失,並將該損失計入香港公司CFC當年度盈餘中。
誤區七CFC對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損失,以實際發生損失的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境外CFC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對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的投資損失認列時點,應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以確認對轉投資公司的投資損失應計入哪個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中。
本案例中,對大陸公司的投資損失,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故只能將對大陸公司的投資損失計入香港公司2027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中。
新加坡公司:
新加坡公司於當地有實質經營活動,於計算香港公司CFC當年度盈餘時,可否排除對新加坡公司的投資收益。
誤區八CFC轉投資的公司,只要有實質營運,其投資收益均可排除
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僅可排除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公司投資收益,無論該轉投資公司於當地是否有實際營運。
在本案例中,因新加坡為低稅負國家,無論新加坡公司是否有實際營運,於計算香港公司的CFC當年度盈餘時,不可排除對新加坡公司的投資收益。
美國分公司:
美國分公司2023年度盈餘約當為新台幣1,000萬元,隔年並未將盈餘匯出給總公司。美國分公司的盈餘,何時要納入香港公司的CFC當年度盈餘中?
誤區九分公司的盈餘,以實際收到盈餘的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不論分公司盈餘是否匯回CFC,均屬CFC當年度盈餘之一部分,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排除。
故本案例中,美國分公司2023年度的盈餘新台幣1,000萬元,應直接計入香港公司2023年度的CFC當年度盈餘中。
由上案例可知,CFC制度的施行需要進行完整的評估,以避免落入誤區。有相關疑問,歡迎聯繫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規劃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