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凱博 王聖元 美國稅務主管 美國會計師
美國財政部 (Department ofTreasury) 在1970年時藉由通過《銀行保密法》(BankSecrecy Act) 來蒐集美國人在海外所擁有權益及有簽名權的金融帳戶資料,做為查核反避稅及洗錢交易之依據。
Q:哪些”美國人”適用FBAR?
A:FBAR的適用者,係指對美國境外金融帳戶具有權益或簽名權的美國個人或法人。
註:上述的”美國人”是指: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美國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內設立的任何公司、合夥、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信託及遺產。
註:一般來說,兒女如果是美國人並符合申報門檻但無法自行申報的情況下(例如未成年),父母或監護人應代為申報。
Q:FBAR申報有門檻?
A:上述美國個人或法人,在前一年度的一月至十二月的任何一天,所擁有的海外金融帳戶總餘額超過一萬美金(或同等外幣金額),即所有帳戶需要作申報。
Q: FBAR申報截止日期?
A:每年FBAR申報截止日期為次年的四月十五日。美國國稅局考量納稅人因為蒐集海外帳戶資料較耗費時日,故規定可自動延期至十月十五日前做申報。
Q:在美國有一種法人型態是依法不需要在法人層面做稅務申報的。這一類型的法人還需要申報FBAR嗎?如果需要申報,門檻也是一樣的嗎?
A:這一類型的公司就是所謂單人有限責任公司(Single-member LLC),國稅局認定其為非獨立個體(Disregarded Entity),在稅務上係在股東個人層面申報,法人無需做稅務申報。但依照銀行保密法的規定,此種型態的法人還是需要做FBAR的申報。申報門檻亦比照上述條件。
Q:未申報FBAR,有罰則嗎?
A:如果有應申報未申報或未盡申報資訊保管責任的情況,將面臨民事罰及刑事罰。
民事罰則原因 |
目前民事最高罰則金額 (每年根據通膨調整) |
境外金融機構交易-非故意違反交易規定 |
$12,921 |
境外金融機構交易-故意違反交易規定 |
以下二者孰高:(i)$129,210或(ii)餘額或交易金額之50%。 |
金融機構或非金融商業交易的過失行為 |
$1,118 |
金融機構或非金融商業交易的持續性過失行為 |
$86,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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