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凱博 趙瑞恩副理
台灣文化部(以下稱「主管機關」)於2023年5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1及27-2條,針對投資「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祭出相關租稅優惠,目的是引導資金流入影視內容及聲音內容產業,促進台灣原生文化之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相關產業鏈發展。為適用租稅優惠,首先申請人(即被投資人)應於完成募資後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取得認可。
然而,申請人取得投資計畫核定函僅是第一步驟,如何讓投資人合法落實抵稅權益,申請人除要確保核定之計畫能如期完成外,掌握各階段申請時程及計畫支出之合規性亦格外重要。以下針對租稅抵減內容、各流程申請期限及資金運用合規性進行解析。
一、租稅抵減條件及效果
投資人區分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個人,分別說明如下: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採「稅額抵減」
。投資文化創意事業或專案持有期間達2年。
。以投資金額20%限度內,自該年度起5年內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注意:投資人可抵減期間原則上為自有應納營所稅之年度起5年內,若投資人透過創業投資事業投資者,可抵減期間則為自適用起5年內。
。每年度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為限。
2.個人:採「所得額減除」
。投資文化創意事業或專案達50萬元且持有期間達2年。
※注意:若投資對象為公司或有限合夥,應為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若投資對象為專案,須符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之條件。
。以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當年度減除總額以不超過300萬為限。
二、申請流程與期限
主要分為「投資人減稅」及「計畫完成」階段,分別說明如下:
1.「投資人減稅」階段:申請人應於其投資人投資期間達2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資料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
2.「計畫完成」階段: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申請人原則上應於投資計畫核定日之次日起算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若未能依限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最多可延長至6年。
凱博觀察:本租稅抵減優惠最初於2023年6月始接受投資計畫申請,針對2023年12月底前已完成申請之投資計畫,申請人應於2026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抵減或減除證明書申請,請務必留意時效以免逾期導致投資人節稅權益受損。
三、資金運用之合規性
有關投資計畫之資金運用,主管機關除要求申請人採專款專戶管理外,資金支出僅能就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再者,主管機關針對費用支出亦要求申請人設置、保存與計畫相關之會計紀錄及憑證,並規定相關支出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查核報告。
凱博觀察:主管機關為避免申請人與投資人間透過不當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稅負,故有明確規範相對之防堵機制,整理如下:
1.主管機關有明確規範不得認列之支出類型,如已於其他投資計畫列報之支出、已取得政府補助款之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涉及不合營業常規安排之關係人支出、股權投資支出及購置不動產支出。
2.申請人於投資計畫期間不得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
3.若申請人實際支應金額未達投資計畫所募集資金或投資計畫期間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資行為,投資人就差額或減資部分則不能適用該投資抵減/減除。就投資人已抵減或減除而有短繳稅額部分,應限期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主管機關就影視及聲音文化投資所提供之租稅優惠,立意良善,惟基於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濫用,對投資計畫之申請與審核採取相對嚴謹之標準。倘若申請或執行過程稍有疏漏,可能導致投資人須加計利息返還已抵減之稅款,甚至可能喪失適用該項租稅優惠之資格。
申請人對於投資計畫之帳載憑證、資金運用及申請期限等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與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