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取自大陆地区来源薪资所得,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免受罚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近来许多公司,因派驻员工前往中国大陆公司任职,并由大陆公司给付薪资所得,该员工所领之薪资所得虽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税额,仍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倘经查获漏未申报,除依法补征税款外,应按所漏税额裁处罚款。

该局说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另纳税义务人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如取得大陆地区税务机关发给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之纳税凭证,得自当年度应纳之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惟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103年度派驻大陆工作,其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500,000元,未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甲君主张,以自然人凭证所查得之各类所得资料,并无大陆地区来源薪资所得,且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税捐,以为不必申报。然而,依据综合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作业要点规定,提供纳税义务人查询之各类所得数据范围,并未包括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且利用电子报税凭证查询、下载之所得,仅供申报时参考,如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数据,仍应依法办理申报,甲君未依规定申报致有短漏报所得情事,仍应依所得税法110条规定处2倍以下罚款。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取自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免受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洪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961)

以上新闻转载自 发布单位:2016-07-2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