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反避税条款 个人也纳入行政院会昨(21)日通过增订「个人」反避税条款修法案,这是继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公司」反避税条款修法案后,将反避税条款扩及个人,未来将与法人反避税制度同步上路。行政院会昨通过的《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修正案,在现有最低税负制增订个人反避税条款。财政部表示,这项修法,等于是建立个人的「受控外国公司」(CFC)管理制度,连同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增订企业反避税条款,使我国反避税法制更完备。
依据行政院会通过草案版本,个人对于在境外低税负地区投资的受控境外企业,持有股权50%以上,或对该企业有重大控制影响力,该企业并无从事实质营业活动,且盈余超过一定金额以上,对于个人股东持股只要逾10%,财政部就要课税。为避免以分散股权规避税负,个人、配偶及二等亲内亲属合计持有该受控外国企业股权超过10%,也要按持股比率将海外盈余获利所得并入最低税负制计算税额。
为避免重复课税,海外受控企业未分配盈余,财政部若已先就盈余依持股比率归课税负,未来实际分配时可减除;又在实际分配盈余时,若境外投资当地国对企业课税,这部分也可争取在国内扣抵。官员表示,个人CFC制度将与法人CFC制度同步实施,将视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协议生效、国际间肥咖条款执行情形、我国子法规规画及倡导情况等,再由政院决定上路期程。
财政部数据显示,目前符合最低税负制纳税人数不过2,000多人,预估受新法案影响者不会太多,目前难以估计对税收有多少影响。官员说,个人海外所得要超过100万元以上,且加计其他所得并计超过600万元以上,才会并入最低税负以20%税率课税,因此个人海外所得的反避税规定订在最低税负制,是采宽松方式处理。
赋税署长李庆华说,虽然个人CFC母法部分仍须送立法院审查,但财政部正积极研拟子法草案,预计自8月中起举办5场座谈会,包含中部1场、南部1场与北部3场,邀请各界专家、金融机构与企业共同讨论,最快9月就可出炉。
以上新闻转载自2016年07月22日 04:10《工商时报》吕雪彗、王姿琳/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