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凱博黃惠婷會計師
一、以外籍個人身份投資大陸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再免稅
大陸於2026年9月1日公告實施了《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稅【2026】27號),將歷時32年自1994年5月13日實施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款: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規定即刻廢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個人從台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和陸籍個人一樣適用20%個人所得稅率。
二、台籍個人取自大陸境內所得,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依台灣相關稅法規定,台籍個人取自大陸境內的所得,包含薪資所得、售房所得、股利分紅所得及股權轉讓所得等,是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台灣稅法是要合併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屬於海外所得沒有一年一戶750萬台幣的免稅額度,而是要依台灣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課稅,最高稅率是40%,在大陸已繳納的個稅完稅憑證經兩岸文書公認證程序,可以抵扣台灣因此需繳納之所得稅額,少補多不退。
三、有大陸投資需求的台商,可改以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來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取得大陸被投資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及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的所得均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且對台籍個人而言,源自境外公司所得屬海外所得,有一年一戶750萬台幣的免稅額度,且最高稅率20%,另要留意CFC所得申報的相關問題。
四、關於廢止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稅規定的公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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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惠婷,常駐昆山及上海,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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