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修法在即,台商「稅」不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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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凱博 張蕙如協理

 

2018年7月28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截止。這是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將迎來一次根本性變革:

 

1.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

2.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

3.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4.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

 

新規定下不少台商擔心累計入境183天以上將成爲大陸稅務居民,更甚者恐被兩岸稅局各自認定爲稅務居民,而造成重複課稅的風險。

從台商角度來分析,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的影響不大。其實,台商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都是由公司代扣代繳,沒什麽好討論的空間。再者,大陸個人所得稅試算起來,一般均高於臺灣個人所得稅,將已繳之大陸個人所得稅在臺灣扣抵後,在臺灣幾乎不用補繳稅。

境外收入在大陸要不要繳稅,才是長年在大陸生活的台商真正在乎的重點。特別是對境外有股利收入或出售股票資本利得的台商而言,人在大陸生活,大陸境外收入要不要在大陸當地繳稅,這才是台商真正害怕的稅務風險。


下列為凱博之分析:

現行規定:

居民納稅義務人

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註1),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註1:根據實施條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减日數。

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取得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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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

在新規定下,修訂了第一條居民納稅人之定義。原居民納稅人之定義爲: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此次修正草案引入國際判定居民和非居民的定義,由在中國內地境內居住滿1年,調整爲是否滿183天

 

尚待解决:

一、對於註2,一名居住超過90日(未有租稅協議)或183日(租稅協議國)的境外人士,其所有收入包括境內及境外也要被納入則未有明確說明。原來的實施條例規定,境外人士連續在內地居住滿五年,第六年的課稅年所有收入包括境內及境外都要納入課稅。滿一年的定義是納稅人於一個課稅年度內,暫時離境一次不超過30天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

二、針對居民轉換爲非居民身份後之徵稅。

至於執行183天原則來確定是否居民後,可否透過國外綠卡或護照、海外房産,刻意控制在境外居住超過183天,把自己從居民轉化爲非居民,來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國際上因應這種做法有許多規定可供參考。德國目前規定,一個納稅人從居民轉化爲非居民後,不能馬上按照非居民徵稅,而是還要繼續10年和居民同樣徵稅。10年後才可以按照非居民徵稅。

目前中國尚未如上規定。未來中國若比照德國而實施相關規定,則納稅人即使開始控制居留天數小於183天,也無法立刻轉換爲非居民身份徵稅。

 

目前因應:

實務中大陸稅務局無法得知臺灣居民在境外的收入,台商也很少主動在大陸申報自己的全球所得。 但在CRS的實施後,若達《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的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標準,金融機構會自動向本國稅務機關報告外國納稅居民信息,然後再由稅務機關交換到居民國稅務機關,境外資産已無法隱匿。

建議諮詢專顧問團隊,進行合理規劃,方能更好地應對CRS,同時也爲自身財富做好永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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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蕙如,現為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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