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境外股權移轉案件大增,究其原因,包括台商欲退出大陸等地而出售境外控股公司,或購買境外股權以間接取得越南公司股權,或因境外地區經濟實質議題而轉換境外註冊地,不一而足。惟不少台商僅做境外公司註銷或股權變更之登記程序,而未考量下列兩大面向的稅務問題,導致稅務成本大增。
(一)轉讓境外公司股權者之財產交易所得
依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有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1)若能提供購入股權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以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核定海外所得。
(2)若未能提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海外所得。
(二)間接股權移轉之境內所得稅
因移轉境外公司股權而致間接移轉境內企業股權,很多國家都對此有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以大陸為例,依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號<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而大陸企業股權間接移轉之所得稅計稅稅基包括:
(1)大陸企業註冊資本額因人民幣升值之匯兌收益。
(2)大陸企業土地使用權之增值。
(3)累積未分配盈餘。
建議欲進行境外股權移轉者,宜尋求稅務專家協助,以降低稅務風險並合法節省稅負。
【作者張蕙如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聯絡電話+88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