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退税全都退,反使金融市场交易受到干扰,财政部昨(2)日发布新令,包括短期票券、公债等五种金融商品交易的利息扣缴税款低于2,000元,应回复按10%税率扣缴所得税,不再准予免扣税。财政部表示,这是为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场实务所需,针对营利事业的小额给付行为,应否扣取所得税加以重新规范。按照新令内容,日后凡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即境内营利事业)取得以下五种金融商品收入,不论金额大小,扣缴义务人均应办理扣缴,不适用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3条之1第1项有关小额给付免予扣缴的规定。
五类金融商品收入分别是:短期票券到期兑偿金额超过首次发售价格部分的利息;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的利息;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的利息;以前述三款之有价证券或短期票券从事附条件交易,到期卖回金额超过原买入金额部分的利息;以及与证券商、银行或杠杆交易商从事结构型商品交易的财产交易所得。
财政部为简化扣缴作业,减轻征纳双方小额退税的作业成本,曾在今(2016)年1月6日修正发布扣缴率标准第13条之1第1项,规定扣缴义务人给付境内营利事业除属分离课税的所得外,得比照境内个人,每次应扣缴税额只要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都可以免扣缴所得税。这项措施原意是为减少小额退税案件,不料却使得部分金融商品交易受到干扰。金融业者向财政部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债、公司债等金融商品,因在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但现行税法规定,境内个人取得这类商品相关所得系采分离课税,境内营利事业则是并入营利事业所得额合并课税,两者课税方式不同,小额给付免扣缴会使得交易过程的订价变得混乱,建议财政部重新思考免扣缴的必要性。
财政部经洽询相关公会意见后决定,为避免扣缴规定影响金融商品投资需求及维持交易市场秩序,同意境内营利事业取得以上五类金融商品的所得,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予扣缴。同时,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的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亦一并比照境内营利事业规定办理。
以上新闻转载自《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