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商品小額給付 要扣繳


小額退稅全都退,反使金融市場交易受到干擾,財政部昨(2)日發布新令,包括短期票券、公債等五種金融商品交易的利息扣繳稅款低於2,000元,應回復按10%稅率扣繳所得稅,不再准予免扣稅。財政部表示,這是為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所需,針對營利事業的小額給付行為,應否扣取所得稅加以重新規範。按照新令內容,日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即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以下五種金融商品收入,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的規定。

五類金融商品收入分別是: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的利息;以前述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的利息;以及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為簡化扣繳作業,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的作業成本,曾在今(2016)年1月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的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只要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都可以免扣繳所得稅。這項措施原意是為減少小額退稅案件,不料卻使得部分金融商品交易受到干擾。金融業者向財政部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在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但現行稅法規定,境內個人取得這類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兩者課稅方式不同,小額給付免扣繳會使得交易過程的訂價變得混亂,建議財政部重新思考免扣繳的必要性。

財政部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後決定,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同意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以上五類金融商品的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同時,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一併比照境內營利事業規定辦理。

以上新聞轉載自《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